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已于1994年12月22日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通过,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发布单位是。已于2002年2月1日失效,环保验收报告,被《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替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令3号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第十四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建设项目排污情况及清洁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运转效果进行监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可组织进入环境监测网的当地行业环境监测站参加监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应当按监测规定或规范进行监测,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报告》。监测费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环保手续履行情况主要包括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初步设计(环保篇)等文件,合肥环保验收,国家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项目的督查、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企业环保自主验收, 建设过程中的重大变动及相应手续履行情况,是否按排污许可相关管理规定申领了排污许可证,是否按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申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安徽智源欢迎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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